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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 关于婚姻的法理常识2001年2月8日星期四, 内江六中高三的黄凯同学还没有放寒假, 一如既往地在尘土蔽日的公交车站旁的小摊上买了份当天的《南方周末》。那天, 他在这份报纸读到了以下这篇文章, 于是在后来的高考志愿里填了法律, 并喜欢上了法理学。同时,这篇文章里的观点和视角也潜移默化为该同学在法理学学习过程中的背景和偏好。许多年来,这篇文章一直萦绕在脑海中,今日偶然谈起,竟然找了出来。与朋友们共飨。
关于婚姻的法理常识
潘绥铭 1·只要两个人结成了确定的、可持续的性关系和共同生活,那么这种人际关系就是现实存在的婚姻。因此,即使社会不承认这个关系是婚姻,它也仍然存在,仍然合理,仍然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体现。我们之所以没有在《宪法》里写上“人人拥有结婚的权利”,仅仅因为这是天经地义的。 2·正是由于任何一种方式的结婚都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结果,因此,国家必须根据人们结婚方式的实况和变化,来不断修改自己对于婚姻的认识、规定和法律;而不是相反。 3·国家对于结婚的所有规定,目的仅仅在于为结婚的当事人服务。这种服务至少应该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有义务去保护结婚的任何一方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发生虐待或者伤害一方的情况,政府并不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才去制止,而是因为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去保护受害一方的人身权利。否则,那就不仅仅是施虐者的犯罪,同时也是政府的失职。 其次,不管政府忙不忙,它都不得不去保护结婚者的个人财产权利和对于子女的权利。如果结婚的双方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并不是到政府这里来“讨个公道”或者“要个说法”,而是要求政府必须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有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否则,政府就是失职。 4·结婚者之所以来登记,绝不是为了通过政府的审查,更不是来央求政府的批准,而是来与政府达成这样一项契约、一个交换协定:既然我们按照你(政府)的规定来登记了,那么我们就是付出了代价——限制了自己的不登记而结婚的自由;因此,你必须拿一些东西来跟我们交换,那就是你的服务。所以,在我们不需要你的服务时,请你躲得远远的,不要来偷看我们的私事;可是一旦我们需要你的服务,你就应该召之即来,来之能干,干之能好。否则,你就是违反了与我们所达成的协议,我们就要追究你的责任。 5·对于不来登记的结婚者的惟一惩罚是:他们不能要求政府提供关于婚姻的一般的服务了,因为他们没有与政府签约。例如,不登记而结婚的人,如果离异时发生财产或者子女的归属问题,那么政府在原则上是可以不去帮忙的。但是,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涉及其它法律的问题,例如赡养纠纷、侵害人身权利等等,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要求政府来提供服务。因为他们不仅仅是结婚者,同时也是而且首先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6·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人们又逐渐认识到,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是一种全面的、无所不包的协议,不能把结婚登记的契约单独割裂出来看待,不能因为不登记的结婚者没有签订这一个具体的协议,就剥夺他们享受政府的全面服务的权利。因为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总是先于和高于仅仅作为结婚者的权利。因此,仅仅因此,法治成熟的国家纷纷制定法律来极其具体地规定: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与登记过的婚姻,在婚姻的所有方面都享有同样和同等的权利,政府必须一视同仁地为这两种婚姻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这就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的来源。我们中国原来的《婚姻法》,与法治国家一样,都写着“任何人都不得妨碍与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字句;惟一不同的是:我们未包括政府在内。现在,我们是否应把这两个字加进去呢? 评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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